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06民初16513号
原告:姚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第一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某,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原告姚某与被告银川市第一幼儿园、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姚某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