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宁0104执保1053号 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48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属于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情形,已解除对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城支行账户(账号×××)的冻结措施,该案已解除保全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48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解除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