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1167号
原告:杨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银川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6,减半收取计4738元,由杨某负担,退回原告杨某473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思***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