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杨某、银川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1167号 原告:杨某,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青铜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银川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宁夏银川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476,减半收取计4738元,由杨某负担,退回原告杨某4738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思***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