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860号之二
原告: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凤,江苏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娟,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南通市如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琰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铭,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以搜集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1元,由原告南通久拓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 娟
人民陪审员 曹 邱
人民陪审员 张美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韵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