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3023号
原告:如东易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化工园区黄海一路。
法定代表人:郑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桂远,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新城29幢303室。
原告如东易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东易昌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如东易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媛
书 记 员 吴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