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如东县顺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执异80号
案外人: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诉讼代表人: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系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顺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负责人:管学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王宏陈,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执行如东县顺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小贷公司)与***、***、王宏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8日,本院对顺通小贷公司与***、***、王宏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苏0623民初5330号民事调解:1.***、***、王宏陈于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顺通小贷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及2018年1月30日之前合同约定利息(以年利率18%,本金800000元,自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顺通小贷公司剩余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年利率18%,本金400000元,自2018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若及时足额履行扣减20000元利息)及律师费57480元。2.若***、***、王宏陈未能按照上述条款按期足额履行,则顺通小贷公司有权就***、***、王宏陈未履行部分、本息及合同约定的罚息及律师费另加10万元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0元,由***、***、王宏陈共同负担。
根据顺通小贷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9)苏0623执恢156号。2021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9)苏0623执恢156号执行裁定,查封王宏陈的工程款281734.17元。2021年9月16日,本院作出(2019)苏0623执恢156号执行裁定,扣划王宏陈的工程款281734.17元,并于同日向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上述裁定事项予以协助。同日,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将该款汇入本院帐户。
异议人东昇公司提出异议称,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1)苏062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单志明对东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苏0623破1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昇公司管理人。根据管理人调查和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述:东昇公司挂靠在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通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名下承建了如东县县级机关幼儿园(西园)改扩建工程,最终合同审计价为14086625.67元。后管理人向长城公司和工程发包方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致函,向两单位确认、核实工程款给付、结算问题。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回函称:因长城公司已将工程款转让给王宏陈,故剩余未付的工程款281734.17元已被王宏陈的债权人如东县顺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查封。长城公司回函称:就该项目工程款,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琰清和缪国庆已向其出具《对账单》,其中载明长城公司已向东昇公司付清工程款。管理人于2021年10月13日前往如东法院执行谈话后,经再次调查和向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琰清确认、核实,认为:东昇公司是“如东县县级机关幼儿园(西园)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另经周琰清陈述“其和缪国庆从未与长城公司就该项目工程款对账过,《对账单》上两人签字是不真实的”,且管理人认为,即使两人签字属实,《对账单》载明的进账工程款也不意味长城公司已将工程款向东昇公司支付;同时,因长城公司作为被挂靠人转让的281734.17元工程款又包含在合同审计价内,故长城公司无权将本应支付给东昇公司的工程款擅自转让给王宏陈,长城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因其无权转让而无效,该工程款实际为东昇公司所有。故管理人为维护东昇公司和申报债权人的利益,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将查封的王宏陈工程款281734.17元不予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如东县顺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扣划至管理人账户。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6日,长城公司与王宏陈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1.长城公司将其承包如东县县级机关幼儿园(西园)改扩建工程而对长城公司享有的全部应收工程款之债权转让给王宏陈;2.上述应收工程款数额暂计为750032.6元,不论最终应收工程款数额比该暂计数额增加或减少,均不影响双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债权之转让;3.长城公司保证所转让之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强制执行等权利限制;4.王宏陈接受长城公司的债权转让,转让后王宏陈为合法债权人;5.长城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本次债权转让事宜,并将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回复或回执作为本协议的附件;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撤销本协议;7.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并向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提供一份。2020年12月25日,长城公司向如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申请退如东县县级机关幼儿园(西园)改扩建工程保修金281734.17元,如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作出结付申请单。
2021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1)苏0623破申11号民事裁定,受理单志明对东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6月4日,本院作出(2021)苏0623破12号决定书,指定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昇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东昇公司对涉案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本案中,异议人东昇公司主张其为如东县县级机关幼儿园(西园)改扩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涉案款项应归其所有,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东昇公司未能就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异议人东昇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吴云霞
审 判 员 陈庭庭
审 判 员 管飒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石 玉
书 记 员 管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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