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民初140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华,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朱武轶,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云霞
人民陪审员  葛玉峰
人民陪审员  白继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管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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