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4018号
原告:***,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朗,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住南通市崇川区海港新村41幢3楼。
法定代表人:曹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俊,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清,江苏启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区鸭绿江路南侧、井冈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琰清。
第三人:南通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9号电力大厦701-7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爱娟。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第三人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华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毛策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晨阳
书 记 员 陈枫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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