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3破申11号 申请人:***,男,195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申请人:***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本院决定将***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4月8日,本院对东昇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东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1.东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06年1月24日,注册资本6118万人民币,经营期限自2006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股东为***、***,经营范围为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建造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等,住所地在如东经济开发区西侧。目前公司已经不在正常经营。 2.***与东昇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7)苏0623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东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670930元。案件受理费12140元,由***负担1631元,东昇公司负担10509元。后东昇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苏06民终19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东昇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因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8)苏0623执20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东昇公司在本院已知的执行案件28起,未执行到位标的额约为2200余万元。 4.东昇公司资产状况为:根据本院执行过程中查询的结果,东昇公司名下无可变价财产,另有部分债权款项存于本院执行账户。 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被申请人东昇公司住所地位于如东县经济开发区,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东昇公司的债权已经本院(2017)苏0623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故被申请人东昇公司属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适格主体。3.被申请人东昇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东昇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现在被申请人东昇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从被申请人东昇公司负债情况及至今未能全部清偿的事实来看,可以推定其已经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被申请人东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亦符合法律规定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符合企业破产清算条件。关于东昇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本院将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作进一步查明。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