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新民初字第15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五一路399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高井医院对面。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以与保险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美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蒋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