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1606号
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永兵、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璐 审判员 陆海滨 审判员 高 雁
书记员 盛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