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1605号
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施永兵、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晓威 审判员  刘彩霞 审判员  谷昔伟
书记员  盛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