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1611号
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纪建、施永兵、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南通鼎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相关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丽 审判员 吴 风 审判员 王建勋
书记员 盛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