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1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公司)、***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艺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奥林公司、鼎艺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林公司、鼎艺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10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