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16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审被告: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已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