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1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通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2月6日生,汉,住**通市崇川区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如**县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住所地**通市通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艺市政工程有限,住所如皋市皋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奥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以相关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南通通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丽
审判员 吴 风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