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3民初5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振淮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头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皇甫延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劲松,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海安县,系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衡山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开云镇长安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谷田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振淮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山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湘0423民初5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衡山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振淮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振淮铁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山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1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丹熙
书记员李海英
校对责任人:李慰 打印责任人:李海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