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25执30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800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工程保证金1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36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无互联网金融、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有工商登记、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依法网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4.本院于2023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诉讼榆林煜澄橡胶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实际执行到位的1731069.18元予以提取。 5.另查明,本案从诉讼阶段至执行阶段陆续收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等六家法院共计十案涉及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冻结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6条之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因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系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应得案件款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故本院以(2022)陕0825执3019号移送函将本案执行到位的案件款1731069.18元及对申请执行人***采取冻结、扣留等相关措施的法律文书一并移交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查处置。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宁夏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