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

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某某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72执8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东吴路香江花城75幢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84398263L。
法定代表人:丁良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卞建军,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1月7日,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卞建军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72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所属的“海友999”轮,由于该船舶系本院另案鉴定物,暂时无法处置。本院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查询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宜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