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

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泰州市振陵运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72财保167号
申请人: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刘垛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84398263L。
法定代表人:丁良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张倩,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振陵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48317201。
法定代表人:王银富。
申请人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振陵运输有限公司间的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泰州市振陵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的有关“振陵9588”轮的赔偿款及保险赔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限额为70万元的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安徽省阜南县强胜航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应向被申请人泰州市振陵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的有关“振陵9588”轮的赔偿款及保险赔款70万元;
三、申请人江苏亚龙航务打捞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潘 晓 帆
审判员 任 妮 娜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汪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