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36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0民初3236号
原告: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468214389Q,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婷,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8439975X9,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路52号3幢2层(6)。
法定代表人:徐占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59329288N,住所地在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射阳县大华渔港大酒店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修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民,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原告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发现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苏09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沈飞对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东生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人民陪审员  蔡荣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梦君
书 记 员  杨淑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