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4民初2806号
申请人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射阳县华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拍卖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此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拍卖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来清
书记员  侍海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