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庆,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路52号3幢。
法定代表人:徐占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温从胜,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从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唐文静
审判员  陈红春
审判员  刘必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汤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