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229号之三
原告:***,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从峰(***弟弟),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江苏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修生,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丰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鸣,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黄海东路52号3幢2层(6)。
法定代表人:徐占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天河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唐文静
审判员  陈红春
审判员  刘必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