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正大货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6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士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都**初字第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内容:被告***、***偿还原告盐城市正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48000元,合计848000元,于2012年6月25日前支付90000元,自2012年7月起至2013年3月止每月25日前支付70000元;如被告***、***如期履行,则原告盐城市正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放弃余款128000元;如被告***、***有一期未能履行,原告盐城市正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按全部借款848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需另行承担违约金80000元;被告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7月6日、2020年9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J×××××、苏J×××××,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查封期限为两年(2020.10.20-2022.10.19),其名下存款31000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10月21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暂不便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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