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正大货款担保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663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程士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依据生效的盐都区人民法院(2012)都**初字第038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正大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3万元财产(含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