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泗阳县小蔡洗化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5276号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4382018E,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东侧五河路北侧奥体文景苑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沭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小***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RNX337,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上海路农贸市场南面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小***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