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5276号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84382018E,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东侧五河路北侧奥体文景苑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住沭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小***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RNX337,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上海路(上海路农贸市场南面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小***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计2172元,由原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