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终1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南京软件园(西区)团结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保,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基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友谊北路5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南路699号。
主要负责人:***,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原审被告:淮安市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淮安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基恒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淮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审被告淮安市中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9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基恒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基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基恒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江东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