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港路七里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578132447。
被执行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学山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75112Y。
申请执行人宣城平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9)皖18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6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
2、本院于2020年06月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通过相关机构查询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公积金登记机构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认为,在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宗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伏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