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1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学山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75112Y。
法定代表人:孔年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材料款40,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元及公告费260元。
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向保险公司查询保险信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4、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亦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有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可向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青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先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