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沭执字第52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淳溪镇学山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仲 超
审 判 员  高允宽
代理审判员  钱祝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章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