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双阳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苏1322执恢1945号

本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双阳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先后为(2016)苏1322执6126号、(2020)苏1322执恢1945号,执行依据为(2015)苏民终004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90157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江苏双阳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将该案与其申请执行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的两起案件合并执行,对双方互负债务予以充抵。本院查明:(2016)苏1322执1375号江苏双阳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95600元;(2017)苏1322执3096号江苏双阳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5050元。经计算,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在(2016)苏1322执6126号案件中对江苏双阳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已充抵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本院曾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6)苏1322执6126号结案通知书。

现(2016)苏1322执6126号、(2020)苏1322执恢1945号两起案件均执行完毕。

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