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1民初1493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对原告****钢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桥中学、第三人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1821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皖1821民初1493号民事裁定书第2页第七行诉讼费用负担,内容为“案件受理费56210元,减半收取28105元,由原告***华发砼业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6210元,减半收取28105元,由原告****钢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莹莹
人民陪审员 李 亚
人民陪审员 王素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