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95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140035960,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黄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江苏省高淳县人,常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街。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沭阳金润发有机肥有限公司,注册号321322000152017,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十字工业园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80675112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学山路**。

法定代表人:孔年英。

被告:金婵,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湖北省荆州市人,居民,常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沭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沭阳县人民政府十字街道办事处、沭阳金润发有机肥有限公司、江苏赛豪建设有限公司、金婵、***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岳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