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民终2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上诉人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庭审时,上诉人提出对被上诉人出示的2011年3月16日工程量和2011年5月24日工程量上宁夏元亘电力有限公司工程部的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被上诉人陈述上诉人作为施工单位有多枚工程部印章,且在其他案件中上诉人尚有多枚印章,也同意鉴定,但一审法院未准许,二审审理时上诉人又提出对该工程部的印章进行鉴定。本案应对上诉人是否存在多枚工程部印章进行审查,为了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6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