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鑫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3113号
原告:***鑫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骏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岩城,该公司职员。
被告:***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盐河北路99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毛锦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仕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延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彦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