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法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淮安市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会,该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褚培,淮安市清浦区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希尔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27元(原告已预交29227元),减半收取14613.5元,由原告淮安市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