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39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2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甘八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平,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鹏,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高集街道府前街19号。
法定代表人:缪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1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28元,减半收取4214元,由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210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莫俊秀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孙建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皎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