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民初9464号
原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甘八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平,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