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42某某与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民初842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9月9日生,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宏,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子江中路757号620-621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平,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鹏,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过雪琴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