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6076号
原告: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新港城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源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 英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娉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