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恢15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关于申请人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泗开民初字第054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泗执字第01916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02月02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泗开民初字第0546号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二如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