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282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和,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81265166J,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君玺国际广场写字楼12-02。
法定代表人:金浩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江苏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46223607P,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标二期。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艾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浩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0元。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26056元,退还26031元。
审 判 长  张瑶瑶
审 判 员  徐学松
人民陪审员  付从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