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4363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平,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卫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沈俊伟,北京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柯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海路。
法定代表人:徐宁,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启东柯兰机电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2020年8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春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