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92081号之一
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公和村***组**号。
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后本院追加***为第三人,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南通鋆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