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一局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2069号
原告: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7965797XG(1/1),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盛园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586678010D(1/1),营业场所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88-8号中建大观天下小区10幢物业用房。
负责人:樊飞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从华,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江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镇江明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