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6045号
原告: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东侧兴庆府大院六期33号办公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3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是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