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鑫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8588944.98元。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点精光电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鑫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万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裁定如下: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商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弛
审判员 孙榕宁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