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3140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9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
被告:江苏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82749103Q,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路17号四层(7)。
法定代表人:王学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婷,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