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系施长东之妻),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飞(系施长东之子),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贵英(系施长东之母),女,194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路17号4层(7)。
法定代表人:王学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晶鑫达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永丰工业集中区(11)。
负责人:钱文才,该厂厂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施飞、沈贵英、江苏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晶鑫达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郑 治
审 判 员 陈风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丹丹
书 记 员 潘辰华